澳門羅利老馬路4-6號文德大廈地下前座
電話:(853) 28727338
傳真:(853) 28727368
電郵:[email protected]
Facebook: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早上9時至12時半
      下午2時至5時半
星期六   早上9時至12時半
政府假期休息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任務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a Lei Básica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利老路4-6號文德大廈地下前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為:
擁護及推廣“一國兩制”方針和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擁護基本法,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穩定、繁榮和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為:
      一、宣傳、推介基本法,提高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識。

二、就基本法的有關內容進行研討、交流,以期完整、準確地理解基本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一、會員需為澳門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

二、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澳門委員,原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原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曾任或現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省級(含副省級)政協委員,經本人申請,發起人小組確認,均視為創會會員。

三、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人士,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人申請,理事會研究同意,均可成為會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現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省級(含副省級)政協委員、地級市政協委員。

第七條

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出席本會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等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維護本會章程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一、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者,經理事會議決,得被取消會籍。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會員大會上訴,由會員大會作出最後仲裁。

二、  會員如連續欠繳二年會費,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榮譽職務

第十一條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至六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得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會長召集及主持,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   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但修改章程的議案必須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及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

四、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第十三條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領導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由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至七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行政事務。

五、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十四條

一、監事會負責對會務及財務的監督。

二、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三至五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邀請本澳對本會會務發展有顯著頁獻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法律顧問。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必要時可依據會員專長和興趣,組織專題小組從事理事會交辦的事項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四章
     秘書處

第十八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副秘書長協助領導,聘請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務。

二、秘書處工作人員服務條件及薪酬福利制度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五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九條

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私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以及會員定期繳納的會費。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  動。

第二十條

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