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 - 关于本会
 
澳门罗利老马路4-6号文德大厦地下前座
电话:(853) 28727338
传真:(853) 28727368
电邮:[email protected]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 早上9时至12时半
      下午2时至5时半
星期六   早上9时至12时半
政府假期休息   
政府假期休息   

第一章
      名称、性质、宗旨、任务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a Lei Básica de Macau》(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从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其存续不设期限;本会会址设在澳门罗利老路4-6号文德大厦地下前座。本会会址经理事会决议,可迁往澳门任何其他地点。

第三条

本会为非牟利性质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
拥护及推广“一国两制”方针和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拥护基本法,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为:
      一、宣传、推介基本法,提高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认识。

二、就基本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研讨、交流,以期完整、准确地理解基本法。


  第二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一、会员需为澳门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入会需履行申请手续。

二、原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澳门委员,原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委员,原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曾任或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级(含副省级)政协委员,经本人申请,发起人小组确认,均视为创会会员。

三、凡赞同本会宗旨、接受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士,并具下列资格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理事会研究同意,均可成为会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现届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级(含副省级)政协委员、地级市政协委员。

第七条

会员一律平等,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出席本会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等权利。

第八条

会员有维护本会章程及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可以书面方式向理事会宣称退会,由理事会备案确认之。

第十条

一、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规定者,经理事会议决,得被取消会籍。有关会员如不服该项决议,可向会员大会上诉,由会员大会作出最后仲裁。

二、  会员如连续欠缴二年会费,则作自动退会论。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荣誉职务

第十一条

一、本会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二、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四至六人,由会员大会协商或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一、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例会一次,经理事会提出建议得举行特别会议。

二、会员大会之年度例会及特别会议均由会长召集及主持,须最少提前八日以挂   号信或签收方式为之,召集书内应指出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三、会员大会议决事项时须出席会员过半数通过,但修改章程的议案必须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及解散本会的议案则需全体会员的四分之三通过。

四、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之半数。倘于通知指定之时间出席的会员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会员大会将于通知所指定时间之三十分钟后举行,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会员大会均被视为合法。 

第十三条

一、本会实行理事会责任制,理事会负责领导会务活动。

二、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由会员大会协商或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三、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五至七人及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互选产生。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五、理事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均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

第十四条

一、监事会负责对会务及财务的监督。

二、监事会由若干人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由会员大会协商或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三至五人,由监事互选产生。

第十五条

理监事联席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提名,经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邀请本澳对本会会务发展有显着页献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或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必要时可依据会员专长和兴趣,组织专题小组从事理事会交办的事项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四章
     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一、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由副秘书长协助领导,聘请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务。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服务条件及薪酬福利制度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五章
     经费及其运用

第十九条

一、本会经费来自公私机构和社会人士的赞助和捐赠,以及会员定期缴纳的会费。

二、经费除用于会务活动外,经理事会同意,尚可赞助与本会宗旨有关的社会活  动。

第二十条

经费收支情况须逐年结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由会员大会通过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