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间接选举制度的构想
要完善澳门立法会间接选举制度,首先必须充分了解今年三月一日在澳门举行关于政制发展的座谈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及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提出的四个有利原则和三点看法,再判断政府和社会提出的方案及建议哪些适合澳门。正如乔晓阳指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已明确修改两个产生办法,不改变立法会由三部分议员组成,希望澳门社会能理性地探讨完善间选制度的问题;要尊重历史、着眼未来、与时俱进。要保持间选制度,就要发扬其长处,改善具体的选举制度,是澳门本地立法要处理的问题。
社团成员个人投票
在立法会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三部分议员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的前提下,二○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方向是增加由选举产生的议席名额,充分反映了澳门回归以来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和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均衡参与的诉求,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在间选制度方面,应全面检视、修改间选制度,包括界别、分组、提名门槛、法人选民投票人人数及其它方面,改良间选议员的产生办法,使间选制度更能贴近澳门社会实际,令间选议员能充分代表澳门不同阶层、不同界别的利益。
为了克服大小社团均有十一票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想,可以改革法人选民的投票:(一)现有社团应按其功能、效益、活动情况、成立年限及拥有最低限度的会员人数等订出标准,从而审订其法人资格;(二)有直选选民资格的人可参加多个社团,但祇能是其中一个社团的间选投票人员,间选投票人员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选定的社团,并成为该社团的间选投票人员。同时要求选民认真地选择自我认定的界别及有关社团,做到真实地代表该界别的利益,在选举中起到积极作用;(三)间选的提名人不再是社团的指定代表担任,是本界别的间选投票人员,参选人在寻求提名人的时候,不是找社团负责人,而是直接找本界别中任何社团内具有间选投票资格的间选投票人员。在选举时各间选投票人是代表个人的意愿,不是代表社团,这样亦可避免社团内产生矛盾,以及意见分歧;(四)各社团的间选投票会员拥有该界别的间选投票权,社团不分大小,其间选投票权的多少,视乎拥有多少名间选投票人员而定。
确立专业资格认可
立法会设立间选制度目的是有针对性地通过不同界别、不同社会功能的团体选出各个界别及不同社会功能群体中的精英,弥补直选的缺陷。现有间选办法的功能界别划分合理,但随着澳门渐趋国际化,社会及行业的分工日益细致,专业人士角色在中产阶级,甚至上层社会所发挥的影响力至巨。专业人士是澳门社会经济多元化的一种体现,各种专业包括法律、教育、工程、医疗、护理、药剂、会计、金融、地产、物流、博彩、旅游、新闻、传播、会展、社工、管理甚至文艺创作等,百花齐放,多姿多彩。因此在界别及名额上应调整,反映到间选议员的名额应予增加。当直选议员名额增加之后,也应考虑增加间选议员名额。本文认为应增加两个专业界别议席至四个,这样才能让各种专业人士都有机会参与角逐立法会间选的专业界别议席,使专业的素养和不同产业对社会大众的利益于议会有所反映。但前提是必须确立各种专业资格的认可制度,专业性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新生社团扩大参与
本文也认同“政制发展谘询文件”的相关建议,即降低候选名单提名门槛,由现在的百分之廿五降至百分之二十,加强竞争机制;避免过往出现的等额参选,然后自动当选的情况,扩大法人选民的投票人人数。取消自动当选机制,即使候选人总数等于相关选举组别获分配的议席名额时仍须投票,体现选举的完整性,让社会了解候选人及检验其认受性。
扩大新生社团的参与是完善立法会间选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增加评核社团代表界别利益准则的透明度;同时要因应现时各行业的发展,合理调整组别成分,令社团数目较少的界别能有机会争取议席,避免再出现间选议席被某界别独占的情况。保留间选制度符合澳门实况,对平衡各界政治参与、各阶层利益均有利,社会冀立法会间选制度更公平、公开、公正、更具认受性、代表性,建议参考行政长官选举制度,间选候选人必须得票过半才能当选。
五、结语
澳门立法会选举较香港早,立法会现行的直选、间选及委任结合模式经过长时间考验,能平衡澳门社会上代表不同阶层及族群利益的结构,因此澳门政制发展有自己形成、发展和逐步成熟的过程,不宜照搬其他地区。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青年发展空间扩大、中产阶层增加、施政亦讲求科学化及专业化,完善间接选举制度,适当增加间选相关方面议席可鼓励专业人士及青年参政议政。民主政制改革是历史的必然,政制改革又是关乎澳门未来整体发展的重要举措。现阶段方案仅局限于二○一三和二○一四年两项选举,但我们可深入思考澳门政制未来的需要,从长计议,为今后民主政制发展创设自己的理念,提出一些适合澳门政制未来长远发展的新设想,完善选举制度,为澳门未来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
黄明健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讯息来源︰2012/4/18 澳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