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附件一、附件二規定。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的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選委會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產生選委會委員的名額,由澳門特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訂選舉法加以規定。為了落實上述規定,特區立法會於二○○四年四月制訂了《行政長官選舉法》。在基本法的保障下,特區民主政制穩步向前發展。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時,推選委員會人數二百人,第二、三屆行政長官選舉時,選委會人數擴大到三百人。
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二的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由直選、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而議員的具體選舉辦法,由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為了落實上述規定,特區立法會於二○○一年二月制訂了《立法會選舉法》。立法會議員人數,由第一屆二十三人逐步增加到第二屆二十七人、第三屆和第四屆二十九人。
隨着二○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和二○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日漸接近,並考慮到社會各方面意見,政府在二○一二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把處理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為今年施政的重要內容。為了進一步明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體程序,行政長官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是否需要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解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明確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程序步驟,即“五步曲”——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第三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第四步,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第五步,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作為推動政制發展“五步曲”的第一步,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相關規定,充分參考了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主流意見,於二○一二年二月七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認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內,按照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對二○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及後,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完成“五步曲”的第二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是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即是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對二○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
至於怎樣修改,這就關乎到“五步曲”中的第三步,即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對兩個“產生辦法”,以及本地選舉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特區政府由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進行公開諮詢。今天是諮詢期的最後一日,歡迎市民把握時間為澳門的政制發展積極發表意見。
隨着諮詢期的結束,政府在收集和整理好大家的意見之後,接下來就要進行“五步曲”中的第三步,即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而有關法案必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完成第三步程序,就可進入第四步程序即提交行政長官審議。行政長官同意修改法案後,需將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在完成第五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後,有關法案才能生效實施,澳門特區可在此基礎上修改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本地法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法務局供稿)
(訊息來源︰2012/4/23 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