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議員指兩份修正案,關於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條文,與現行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有抵觸,立法議員歐安利、黃顯輝均不認同,表示現行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只是訂定了修改的程序,修正案的條文是訂明如沒有修改,則產生辦法按修正案的規定繼續執行,條文之間根本沒有抵觸。
昨日在大會上,有議員指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第三條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第二條,即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與現行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有抵觸,並指第七條及第三條是今次修正案的母法之一,政府應撤回修正案。
議員歐安利指出,修正案第三條是訂定二○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長官的產生,須按修正案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則進行,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果沒有進一步修改並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即此修正案第一及第二條會繼續執行,與現行基本法附件的規定沒有抵觸。
議員黃顯輝亦不認同抵觸現行基本法附件條文的看法,並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解釋”的第一點和第三點明確規定,兩個附件訂定二○○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亦可以不修改。兩個附件規定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如不修改,仍適用附件一及附件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黃顯輝表示,“解釋”很清楚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的相關解釋,如不作修改可以沿用原有制度,今次提出議案相關的附件修改通過後,將成為基本法順序附件,原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都不會被廢除。兩修正案的條文,完全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即不作修改便沿用原有制度,如果修正案修改後,沿用通過後的制度。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趙向陽表示,基本法與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完整組成,是全國人大通過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全國性法律。考慮到澳門特區政制發展的需要,於是以附件的形式,特別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其中包括修改附件一的程序,即附件一第七條明確規定,如果需要修改,先獲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
趙向陽表示,此規定是全國人大對附件一的修改作了明確的授權,因為基本法正文的修改,澳門特區立法會沒有權利進行,亦不允許這樣做。基本法正文的修改是按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附件的修改則作了授權,這種授權澳門特區立法會以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作為修改附件一的重要程序之一,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創新。
對於只能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趙向陽指出,基本法附件一的設定主體是全國人大,因此在修改附件一時,不可能按本地立法的方式進行;修改後的附件一要保留原來的形態,只以修正案的方式,把最新的內容作特別規定。二○一四年以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改的問題,根本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關於附件修改程序。修正案本身不涉及附件一其他重要內容,只是就選委會組成及人數變化作修改,修改後的規定變成附件一的組成部分,人大常委會批准後,便成為具法律效力的規定。
(訊息來源︰2012/5/9 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