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下午表決通過在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加入《國歌法》,意味着《國歌法》將作為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規範國歌曲譜和奏唱國歌時的禮儀等。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長何紹仁在會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澳門應當按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善本地立法。
維護國家民族尊嚴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聽取了關於在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說明。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在港、澳實施,符合兩部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同國旗、國徽一樣,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具有弘揚國家精神、凝聚國家力量的重要作用。將國歌法適用於港澳,具有憲法層面意義和必然性,有利於維護國家尊嚴、民族尊嚴,有利於增強港澳同胞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有利於保持港、澳長期繁榮穩定,非常及時且必要。上述決定獲表決通過。
辱國歌囚三年以下
在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亦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九月一日表決通過、十月一日起正式實行的《國歌法》中規定,若一般違反者,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面管治重要體現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凡被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長何紹仁在會議後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將《國歌法》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香港和澳門應按照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成或者完善本地的立法,確保《國歌法》的各項規定在香港、澳門得到全面地貫徹實施。
十月卅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作上述決定草案的說明時表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制訂並公佈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的法律,其中關於國歌的使用和保護的規定,與《國歌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澳門回歸祖國以來,這部法律對確保澳門特區正確使用國歌、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尊崇國歌的社會風尚,提升澳門居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發揮了重大作用。
《國歌法》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之後,澳門要按照澳門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各項規定,並確保切實執行。
增強對國家認同觀
新華社昨晚發表評論文章,稱《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香港應及時完成相應本地立法,澳門應及時完善相應本地立法,確保《國歌法》切實執行。一方面,應嚴格遵循《國歌法》規定,明確侮辱國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相應處罰;同時,要準確對應《國歌法》內容,樹立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的規範,並着力加強社會宣導,使港澳各界尤其青少年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進一步增強國家認同觀和民族歸屬感。
(資料來源︰澳門日報 201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