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特点
宪制秩序是指宪法和宪制性法律所规定的应然秩序得到有效落实而形成的社会秩序有机整体。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由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立。宪法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基本法序言第三段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两部法律共同构成宪制基础、确立宪制秩序,是与我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相一致的,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创新性。
第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以实现“一国两制”为总内容。“一国两制”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国家统一问题的战略构想和制度安排。宪法为我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澳门基本法将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的对澳门实行“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下来,是我国政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具体法律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目的是保障“一国两制”顺利落实、推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第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具有鲜明的“一国两制”自身特色。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法和基本法既存在着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实质关系,又存在着“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表面特征。这种表面特征是宪法第31条的特别授权形成的。这既不同于联邦制下联邦宪法和属邦宪法共同构成宪制基础的情况,也不同于澳门回归前葡萄牙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共同构成的情况。在联邦制国家,属邦宪法并非根据联邦宪法制定,两者并非子法与母法的关系。澳门组织章程是根据葡萄牙宪法制定的。然而,宪法只能适用于本国领土。1976年葡萄牙宪法规定澳门为葡萄牙管治下的特殊地区,而非葡萄牙领土。葡萄牙宪法能否适用于澳门地区?经过长期的争议,1990年后,“为澳门组织章程所明确提及的宪法条文才可适用于澳门地区”的见解才获得广泛认同。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内容
1. 有机的中央与特区关系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是最能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本质特征的核心要素。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是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健康运作、推进“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首要前提。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既具有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性,也具有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特殊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这种一般性与特殊性是统一的。既要尊重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也要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在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推进“一国两制”实践的进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全面管治权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引领、支持和监督功能,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及尊重中央全面管治权下,探索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具有澳门自身特色、充分发挥澳门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的建设和发展。
2. 有序的特区政治生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一种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长官制,实行行政主导、立法监督和司法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在本质上属于地方政治体制。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是澳门基本法设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总的指导思想。建设有序的特区政治生活,应当全面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爱国者治理既是世界通例,也是“澳人治澳”的精髓和逻辑要求,是“一国两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只有在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澳人治澳”的基础上,才能有效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有效运作,做到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形成生机勃勃、富有效率和民主法治的政治生活。
3. 有力的人权保障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使命和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重要内容。澳门基本法对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不仅以“基本权利”的方式在澳门基本法第三章对澳门居民的最重要、最主要的权利进行了规定,而且还确认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从而形成与“一国两制”相适应、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权保障体系。澳门基本法还规定澳门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和对法官的保障制度,为澳门居民的人权保障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
4. 有活力的社会经济生活
宪制秩序最终是为追求人民幸福的社会生活服务的。有活力的社会经济生活,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保持活力的社会基础。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定的有关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各项社会制度和政策,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澳门基本法还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一定对外事务。这些规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创造有活力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了广泛空间。
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价值追求
澳门基本法序言第二段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这就明确指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既是“一国两制”的初心和根本宗旨,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价值追求。
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权稳固和社会稳定,是决定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个国家最核心的利益。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是我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制定澳门各项基本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只有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才有巩固的前提基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必须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作为总的价值追求,进而建设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推进“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
四. 切实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
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应当:
第一,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处理好中央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的关系,处理好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宪法是我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根本法律依据,澳门基本法是我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具体法律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非澳门本身所固有,而是来自全面管治权的授予,中央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监督的责任和权力。“一国两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一国”是“两制”的基础和前提,“两制”是对“一国”的丰富和发展。“两制”之间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和平共处、“以社会主义为主资本主义为辅”以及共同发展的关系。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应要做到宪法基本法不互相否定、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不互相否定,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不互相否定。
第二,加快推进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澳门回归后就纳入了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治理,是一种从属和服务于整个国家治理并具有相对独立地位和鲜明自身特色的地方性治理。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就要坚守和落实好宪法和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权力架构的职能定位,构建与具有澳门特色的“一国两制”实践要求相适应的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持续推进公共行政改革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建设。
第三,全面落实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澳人治澳”。澳门本身不是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不是国家意义上的宪制秩序。只有对国家效忠的人,才能担任这个国家的官员,这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规定,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都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要求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无不贯穿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澳人治澳”的原则。全面落实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澳人治澳”,这是保证“一国两制”实践顺利进行的严肃政治要求。
第四,切实保障以行政为主导为首要特征的行政长官制政治体制顺畅运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一种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地方性政治体制。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应当切实保障行政长官承担起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职责,维护行政长官制政治体制的顺畅运作,细化行政与立法互相沟通互相配合机制,营造民主和谐的工作氛围,形成行政与立法既互相监督又有效率的工作局面。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将行政和立法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过多转移到司法机关,增加司法不必要负担和社会管理成本。
第五,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本身是整个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澳门回归后,“全国一盘棋”,中央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整个国家经济秩序中行使全面管治权、治理澳门的特点越来越明显。澳门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一部分,澳门“一国两制”事业的成功实践离不开国家的支持。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也是澳门回归后依托国家发展大势、提升和发挥自身竞特优势和独特作用、解决自身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