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胸怀两个大局,一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一个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是我们谋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1]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是国内大局,即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是国际大局,即新兴行为体的强势崛起引发了国际格局和国家关系的洗牌和重塑。两个大局同步交织,相互影响,互为机遇,是当代中国的谋事之基。在这两个大局之下,十九大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将“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列为全党需要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这对党领导人民治理港澳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在两个大局背景下,前瞻港澳坚持和落实“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谋划我们的应对之道十分重要。
一、两个大局背景下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中央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治理港澳被纳入了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安排
十九大提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包括治理港澳在内的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紧扣这一总体战略安排,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于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而展开。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2]因此,继续坚持“一国两制”,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3]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使得“一国两制”实践朝着有利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个自信”,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领导的方向推进,这些都是党和国家在依法管治港澳过程中必须要解答的重大命题。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给中央依法管治港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依法治港治澳毫无疑问也是党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也应当适用于中央对港澳的管治,并在“一国两制”条件下结合港澳的特点不断创新和发展。如何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和“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的目标任务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原则相结合和落实,值得重点研究。
(三)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对“一国两制”实践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響
从国内来看,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挑战也十分严峻。相比“一国两制”方针提出以及港澳回归时,我们国家的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国际影响力和人民获得感显著提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胜利在望。与此同时,世界格局进入了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快速崛起,日益改变国际力量对比。国际格局以西方占主导、国际关系理念以西方价值观为主要取向的“西方中心论”已难以为继,在新冠疫情爆发后,西方的治理理念、体系和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国际格局和时代潮流,各种弊端积重难返,甚至连西方大国自身都治理失灵、问题成堆。[6]我国与西方国家实力的此长彼消,为中央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谋划“一国两制”实践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推动港澳地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了百年难逢的机遇。我国正处在从大国走向强国的关键时期,同外部世界的交融性、关联性、互动性不断增强,但“树大招风”效应日益显现,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反华国际势力对我们的阻遏、施压日益增大。新的外部环境对中央管治港澳并推动特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回应这一要求,需要认真研究。
(四)进入新时代以后,港澳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中央管治港澳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政治方面,香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制度还需完善,对国家历史、民族文化的教育宣传有待加强,社会在一些重大政治法律问题上还缺乏共识,[7]民粹主义、激进势力有所抬头,社会政治气氛升温,有泛政治化的倾向。[8]2020年国家层面出台《香港国安法》,为解决治理危机提供了有力抓手,但单靠《香港国安法》的落地还不够,还需要认真研究国民教育、政治体制、司法制度、媒体文化、政府管治方面的问题。澳门特区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与形势发展和民众的期待相比仍需提高[9],政府施政效率、廉洁度和透明度与社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经济方面,香港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面临着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等问题,部分传统优势有所弱化,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发展需要时间,来自其他经济体和地区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大;[10]澳门博彩业“一业独大”,明显挤压其他行业的发展空间,经济结构单一化问题突出,经济多元发展内生动力不足,缺乏政策配套和人才支持。在社会方面,港澳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开始显现,特别是土地供应不足、住房价格高企、贫富差距拉大、公共服务能力受限等民生问题突出,市民诉求和矛盾增多,中下阶层向上流动困难,社会对立加大,改善民生、共享发展成果成为港澳居民普遍呼声。要解决港澳社会存在的各种问题,归根结底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要在准确把握“一国”与“两制”关系的基础上,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聚焦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1]
二、两个大局背景下坚持和落实“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应对之道
(一)需要从新的历史方位、新的时代坐标来思考来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谋划“一国两制”实践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了许多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内涵博大精深,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有必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论,使之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提出的新观点、新命题相适应,为今后的“一国两制”的实践提供与时俱进的理论支持。例如:
一是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理解这对新矛盾与港澳社会的关系?如何利用港澳特殊的优势,处理好港澳地区与国家其他落后地区的共同发展的问题?如何认识与解决港澳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港澳社会内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是确立了两个阶段的党和国家奋斗目标。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两个“十五年”的奋斗规划,提出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础上,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此同时,本世纪中叶也是“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历史交汇期。如何在实现国家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妥善处理“一国两制”实践的未来发展问题?
三是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当下,我国正处在从大国走向强国的关键时期,同外部世界的交融性、关联性、互动性不断增强,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可另一方面,“树大招风”效应日益显现,外部环境更加复杂,一些国家和国际势力对我们的阻遏、忧惧、施压有所增大。港澳地处要冲,战略意义十分重要,新的外部环境对中央管治港澳并推动特别行政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十九大报告提出,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爱国者”的范围进一步发展扩大,为“一国两制”有关“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提供了新的维度。
(二)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框架下思考构建一套完整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体系。香港、澳门在回归后,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采取不同于一般地方的特殊管治制度,分别设立了特别行政区,实施特别行政区制度,包括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在中央全面管治下享有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可见,“一国两制”制度应当是我们国家中央治理地方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现阶段理论界对“一国两制”制度的研究和论述多处于特别行政区内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制度及其相互关系,欠缺作为子系统的“一国两制”制度与作为母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有机联系的建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政治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制度与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我国其他行政地方制度之间的关系,两个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特别行政区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等,都有待于展开系统论述,从而更好地为中央依法管治港澳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需要思考和谋划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1.要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中。“一国两制”本身就是中央治理的国策和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组成部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要行得通,首先需要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其他部分相协调,如何协调有一系列理论实践问题需要回答。
2.需要准确把握“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中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与特区内部各项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特别行政区内部各种具体制度和机制之间的关系。目前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决定权、中央对特首的实质任命权、特区本地立法向人大的备案审查、人大释法与特区法院释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已经发生一些亟待研究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全国人大日前作出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下一步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人大决定,修订两个产生办法,特区其后需要修订本地法律,以便于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以及《香港国安法》实施和本地选举制度改革后,国安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面临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十分复杂,需要认真对待。
3.需要把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中存在的斗争放在国际复杂局势的背景下来考量。国际反华势力一直把香港当成反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地,《香港国安法》出台及选举制度改革后,我们与美英等反华势力的国际斗争更加激烈,这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具挑战、复杂和紧迫,需要认真研究。
4.需要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立足于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与规定,使之符合宪法和基本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初衷和原意,符合港澳实际情况和基本法实施所面临的迫切要求。
(四)需要为中央行使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提供坚实的理论证成和话语支撑
行使好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保障宪法和基本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关键之一。这个问题既是原则问题,也是具体实践问题。它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自古以来就拥有对港澳的主权,制定港澳基本法、设立港澳特别行政区并决定在特区实行的制度,是中国政府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的必然结果。设计港澳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是规定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规定特区的法律地位,还是规定中央对特区的权力以及授予特区多大范围的高度自治权,都必须遵循坚持一个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最高原则,都是以国家主权归属于中央这一根本的政治现实为前提和基础。两部基本法的序言都规定制定基本法的目的: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这可以说是建立和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根本宗旨和目的。这方面值得研究解决的问题有:
1.梳理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权力谱系。目前,基本法明示规定的中央对港澳的管治权(包括监督权)的权力谱系(权力主体及其内容),学界目前已经有成熟的成果,但基本法关于中央的权力有些是明示的,有些是隐含的;中央权力有些是直接体现主权性质的,有的表现为主权之下的治权性质;中央权力有的源自宪法的规定,有的来源于基本法的规定,还有的体现在国家的其他法律之中。这些都需要把这些权力的梳理清楚,特别需要重视发掘宪法资源,需要从宪法角度、从隐含权力理论出发把隐含权力提炼出来,把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或者规定不够清晰的权力确立起来,发掘、阐明隐含权力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制度完善、法理充分、学理充足的中央权力体系,才可能明确和完善权力行使的制度体制与机制程序。
2.中央权力的实际行使方面需要完善制度机制。以香港基本法实施为例,中央权力行使方面存在如下问题未能解决。如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7条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发回权尚未建立明确的程序机制,也无发回的个案,但实际上存在与基本法抵触的特区本地立法;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8条,全国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定程序增减。但香港回归以后,增加的法律很少,是否还有涉及国防、外交的全国性法律需要列入(比如国防法、人民防空法、国防动员法等)?亦未建立敦促特区尽快对列入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进行本地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至今未完成特区本地立法程序);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60条规定的对普通法的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机制,但目前事后审查机制至今尚未启动;基本法若干重要条文的实施缺乏补救性制度和机制,如基本法第158条需要建立终审法院在应该提交释法请求而未提交时的补救措施,第23条立法需要建立特区延迟立法甚至无法自行完成立法时的监督和补救机制。此外,中央管理特区防务的制度、管理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制度、对特区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制度、对特区的人事任免权制度、对特区发布指令权制度、对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制度、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制度、接受行政长官述职的制度等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研究解决。
3.完善宪法和基本法上的授权制度。中国宪法理论中的授权原理及其制度构建是一个重大学术与实践问题。表现在基本法领域,就是如何构建在中央与特区关系上的授权理论。现有的理论成果已经形成的共识是:授权是单一制的权力运行原则,分权是联邦制的权力运行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主权,地方政权机关的权力是由中央自上而下授予的,港澳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基本法所授予两个特区的任何权力原本都属于中央的权力。正是基于主权原则,港澳基本法在规定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制度内容时遵循的是主权——授权——自治权的逻辑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具体内容则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的管辖和监督下享有经授权的高度自治权。但是,基本法上的授权制度与中国人大制度之间的宪政权力派生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授权是政治授权还是法律授权,分别该如何理解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来加以保证,与目前的行政授权理论怎样区别和联系,授权后授权的双方应该建立怎样的制度规范来保证授权按照法定条件依法行使,如何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这些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在实践中也应当坚持已有定论的基础上,运用授权理论辨析香港有人试图用分权理论来解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甚至把特区高度自治权与中央管治权对立起来的错误主张。要进一步明确确立单一制国家中央授权地方自治的相关法理,进而解决中央授权地方自治事项上相关规范并提供理论依据,理顺两者的关系,明确中央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监督权,进一步规范授权方式和授权条件,建立健全与中央实质性任命、行使基本法规定的指令权、备案权、听取述职权等相配套制度操作规范。这些都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内容。
(五)需要为特区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供有力理论支持
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相关制度机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制度、行政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社会服务和劳工制度、处理对外事务制度等。两部基本法对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相关制度机制的规定是明确的,中央政府坚定支持、依法保障和监督特别行政区行使好中央授权的高度自治权的立场也是坚定不移的,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特区政府管治也遇到了一些阻力和困难,港澳社会也存在一些矛盾和深层次问题,这既反映出特区政府施政能力和水平离港澳社会公众的较高期望和要求存在一定距离,需要不断提高,也反映出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相关制度机制还存在完善的必要性。应当围绕如何提高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的能力和水平这一核心和关键,根据自治权的内容,分类研究有关特区行政管理权实施制度机制的完善、有关特区立法权实施制度机制的完善、有关特区司法权实施制度机制的完善。 必须看到,特区依法行使高度自治权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与特区的管治效果直接相关,是决定特别行政区政府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也始终是港澳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形势的发展和特区民众的期待给特别行政区治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的情况下,相关的制度机制确实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例如:
1.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问题。回归前的香港,港英政府建立了行政主导体制,采用行政吸纳政治、社会精英合作、掌控资源分配、严格规制和灵活利用社会关系等策略,形成“强政府-弱社会”管治模式,较好地缓解了管治合法性问题,有效实现社会协调和控制。回归后,香港管治环境变化甚巨。但特区政府在策略运用上却较为因循守旧,导致了“弱政府-强社会”局面,行政主导体制效果减弱,施政权威屡遭挑战面临严重管治危机。在双普选目标下,这一挑战显得更为复杂和严峻,因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需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必须保证中央在有效行使基本法规定的对行政长官的实质性任命权(以及对政府主要官员的实质任命权),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又要对特区负责,充分代表本地社会利益,体现民意。这个问题处理不好,既影响特区政府管治权威的建立,也影响到中央政府通过特区政府的有效管治,必须很好地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比较看来,澳门自回归开始,就建立了全新的、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澳人治澳”的管治团队,回归22年来,一直有一个强势的特区政府和深孚众望的行政长官,澳门有着根深蒂固的爱国爱澳的传统,市民的国家主体意识普遍比较强烈,形成了爱国爱澳为主的民间力量,澳门特区选举制度、财政经济制度、特殊的社会结构、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些都有利于行政主导管治体制的运转。但是,澳门未来的政制发展也面临进一步民主化的压力,如何在扩大民众参与特别是年轻人方面,需要完善制度机制。
2.基本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经济、教育、文化、宗教、社会服务和劳工方面制度运行问题。基本法在保留原有制度的同时,授权特区自行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同时可以因应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这些规定的总体实施情况是好的,但在某些领域也出现一些问题,通常表现为港澳居民对某些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出现不满,但当政府提出改革时,又遇到很大阻力,最后演变为“双输”局面。因此,需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经济、教育、文化、宗教、社会服务和劳工方面的制度和政策进行研究,为特别行政区施政开拓空间。
3.特区区域组织或市政机构及其制度问题。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区域组织,澳门特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回归后,香港撤销了两个市政局,澳门撤销了两个市政厅,把它们负责提供的民政服务收归政府。现在香港一直在争议扩大区议会的权力,澳门则有人主张恢复市政厅。相关制度机制需要完善。
4.特区公务员制度问题。港澳都曾出现公务员团体以其待遇不如回归前为由告特区政府违反基本法的案例。香港从2000年开始推行政治委任制度,形成政治委任官员与长俸制公务员并行的新情况。在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104条以及最新作出的针对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后,需要研究建立健全特区公职人员政治效忠制度的问题。澳门方面,主要是如何改变回归前已存在并沿袭至今的很多陋习,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制度以及离补风波事件暴露的廉政问题。
5.在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上的作用方面。从特区角度看,有一个如何建立社会共识与政府主导的责任感问题。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包括特区的财政制度、金融制度、产业制度等,本质上属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范畴。两个特区现在都面临应对经济面临的结构性调整的制度机制及其完善。香港基本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主要在于保证回归前后,香港经济社会实现平稳过渡;其在经济领域给予了香港人高度的自治权,目的就是为了保持经济政策的连贯性和给予投资者继续在香港发展的信心。回归以来,在拥有世界第四大金融中心、最自由经济体,国际重要的航运贸易、航运中心等响亮头衔的同时,今天的香港却面临着大地产商垄断香港经济,香港产业两级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资产泡沫不断膨胀,青年人就业成为难题,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土地资源日趋紧缺等问题。回归以来,这些问题非但没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愈演愈烈,成为了制约香港继续高速发展的瓶颈。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多重因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管原因,如政府长期奉行“积极不干预”政策有关。但在整体上与体现出的是历届特区政府的管治效能不足,既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与实施,又在市场无法自身调节的时候,及时提出并执行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由于经济转型和自由竞争带来的贫富差距、房屋民生、资产泡沫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社会的过度政治化,使得政府的经济决策总是受到各种异见势力的干扰制约,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现象严重。这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澳门是自由开放的微型经济体,回归以来,澳门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赌权开放以后,博彩业一枝独秀,成为支柱产业,这一经济结构对澳门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均带来深远影响,比如经济受外部因素影响很大,抗风险能力弱。特别是澳门开放赌权后,美资从以往在澳门经济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一跃成为最具影响力的资本势力之一,在6 个赌牌中,美资占据3个。由于美资财团财力雄厚,管理经验先进,很快在澳门赌博业中形成优势地位,这使得美国政府对澳门经济事务的干预可能性大大加强。与此相适应的是,随着博彩业财团对立法会选举和运作影响力的加大,美式管理、美式民主的引入对美资控制下的赌场工作人员的影响也将与日俱增,极有可能成为美资影响澳门政治的票源和渠道。随着美资赌博业的进入,美国政治势力以及国际性劳工组织开始相继进入澳门,澳门原本“左派”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改变。不少学者认为,如果外资完全控制澳门经济命脉的赌博业的话,特区政府的管治将受到严重挑战。澳门回归22年来,一些长期形成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发展面临的风险有所积累。特区政府要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加强和完善对博彩业的监管,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一国两制”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是中国对于世界治理所能奉献的、独有的、宝贵的领地,从学术理论上探讨和解决上述一系列复杂、敏感和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对策问题,必将有利于回答坚持“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对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什么十分必要、为什么现实可能、为什么是历史必然这一时代命题,也当然对支撑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奉献中国独有的理论贡献和实践支撑,这不但是值得期许的,也是中国学人的使命担当。
註釋︰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版,第77页。
[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
[3]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5页。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5]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6] 杨洁篪:《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0页。
[7]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版,第435页。
[8] 张德江:《普选不容另搞一套 必须适应“一国两制”》,《大公报》2014年3月7日,K01版。
[9] 习近平提出,“继续奋发有为,不断提高特别行政区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完善和提高。同时,我们也看到,形势发展和民众期待给特别行政区治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参见习近平:《推进澳门“一国两制”成功实践走稳走实走远》(2014年12月20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版,第424页。
[10] 张德江:《普选不容另搞一套 必须适应“一国两制”》,《大公报》2014年3月7日,K01版。
[11] 习近平提出,要“解决这些问题,满足香港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继续推动香港各项事业向前发展,归根到底是要坚守方向、踩实步伐,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因此要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始终聚焦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始终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引自习近平:《“一国两制”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版,第435-4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