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门基本法》为澳门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以下沉式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民主政治天生具有离心力倾向,为此,需要树立良好的理性政治意识。在澳门,最重要的就是夯实国家认同意识,加强并推动澳门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家认同,政治文化,宪法爱国主义
回归以来,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基本政治方略之下,推进澳门民主政治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且现实的问题。现代政治学研究表明,政治制度通常最集中的表达于国家(地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之中,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基本法》为澳门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以下沉式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民主政治天生具有离心力倾向,为此,需要树立良好的理性政治意识以保障民主政治稳定有效地成长。在澳门,最重要的就是夯实国家认同意识,弥补并推动澳门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国家认同”是一国公民对于自己所属国家的认同,是一种将国家视为“己者”而非“他者”的感受,“爱国主义”往往是一个公民对于其所认同的自己的国家的热爱和忠诚,在某种意义上,爱国往往是国家认同的升华,而国家认同则是爱国的前提。[1]国家认同是国界之内的人们经过不断的互动、协商、学习、定义、建构直至内化而形成的,国家认同是现代国家稳定的心理基础,也是国家建设(Nation-State Building )的重要内容。[2]具体到中国,中国国家认同就是公民个体自我认定是“中国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表达。国家认同问题在多族群国家中广泛存在,不同国家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美国建国历史较短,无法依赖共同的历史观建构国家认同,亨廷顿认为美国的国家认同是由原则或信念界定的。而中国国家认同更多的归属于历史文化传统,正如韩大元教授指出,相较于“国家机关”意义上的国家,作为“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呈现出一种“国家精神”。[3]
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不懈的追求,国家统一不仅是形式上的大一统局面,更追求人民内心的真正认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认同是民众理性思考之后的认同。这种现象不仅是中国统一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而且是其他国家已经遭遇过的情况。哈贝马斯在思考东、西德统一过程中出现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份问题时,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德国民主政治实践证明,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4] 这种宪法爱国主义观念对于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一个可能的途径也许是在港澳地区锻造具有浓郁法治精神的“宪法基本法爱国主义”的民主政治观念,随着民主政治文化的互通发展,共同迈向中华民族的“宪法爱国主义”。
所谓宪法爱国主义,就是要在尊重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通过宪法的实施,保障人民的自由、民主和人权,确保国家权力的相互合作和法治的实施,进而形成一种兼具民族性和多元化的政治文化。这种爱国主义不但可以消除民族主义内含的狂热和偏狭,而且可以是最为理性和宽容的爱国主义。如同托克维尔所说的“理智的爱国主义”一般,虽然“可能不够豪爽和热情,但非常坚定和非常持久。它来自真正的理解,并在法律的帮助下成长。”[5]
宪法爱国主义理论认为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平等之人。澳门基本法虽然不是宪法,但是在澳门地区却具有宪制性文件功能,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澳门基本的社会共识,有了基本法中所确定的“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共识,对于顺利处理中央地方关系,地方治理模式等问题,以及应对未来可能矛盾与冲突都有了基本的立场。随着实践的推行,这种共识完全可以转化为澳门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
澳门政治文化观念中既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因子,又受到西方社会追求民主自由传统的影响。其内容随着澳门政制发展不断丰富充实。一般而言,澳门政制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居澳葡人内部自治时期。这一时期居澳葡人不仅从中国管理者手中争取自治能力,也相对自治于葡萄牙王国政府,但更多接受明清政府的管治,澳门仍在中华法统之内,重大政治决定权和终审权也在明清朝廷手中。[6]这时澳门的政治文化以中国传统的臣民顺从文化为主,但是也开始接触了具有现代民主色彩的西方城市自治精神。2、澳门总督驱逐清朝驻澳官员建立殖民管治时期。总督代表葡萄牙国王利益实施统治,但是这种殖民统治不仅受到了华人抵抗,也遭到了包括许多土生葡人在内的澳门当地社会反抗。华洋共处,分而治之的消极自由状态在澳门政治结构中始终存在。[7]某种程度上得益于这种消极自由主义精神,澳门在中国大陆地区争取救亡图存的民族奋斗和建设自由民主的现代国家运动中扮演重要的“缓冲区”角色,各种政治力量都可以在澳门获得某种生存的空间并与其他政治观念共处。3、澳门从葡萄牙获得地区自治时期。这一时期澳门本地民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立法会、咨询会、市政议会和各种专业资讯组织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但是,传统威权政制形态依然是澳门政治的基本特征。 这一阶段澳门政治文化仍然呈现出臣民文化与参与文化相混同融合的特点。4、澳门进入“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时期。回归之后,澳门政制出现了新变化:制度上,以澳门基本法为核心重新设计了澳门未来的政制发展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澳门政治文化发展。来自葡萄牙王国的威权统治意识逐渐淡化,澳人治澳的观念增强,但是由精英控制的政治形态并未改观,并且延续了原有威权控制心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澳门与其他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现代自由民主观念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与接受,在实践中推进民主制度的成长。
上述可见,澳门政治文化具有较强的复合特征,传统的臣民文化意识与现代民主自治精神处于交织状态,使得澳门政治文化总体上表现的温和与平衡。从澳门政制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自治意识是近代以来澳门政治文化的主旋律。无论是早期的议事会自治行动,还是1980年代以来的地区自治措施,都充分显示澳门社会的这一诉求。但是,自治不等于独立,澳门社会也从未谋求过脱离中央政府的管理,只不过是希望中央政府能够理解澳门特殊的社会结构与成分,并给予管治上的相对自主性。事实上,无论是明清朝廷、还是中葡两国政府都充分关注到了澳门社会的这种特殊性,无论两国政治关系发生了何种变化,国际政治局势如何变迁,澳门社会某种程度上的自治性或多或少的都得到了保存与维护。这种自治格局已经潜移默化成为澳门市民社会生活的主导观念,且在澳门回归之后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回归之后,澳门的政治制度最集中的体现在澳门基本法设置的框架之下,总体而言,基本法的内容中很多反映了现代宪法性文件的原理和价值观念,例如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权力有限的原理、民主价值等。在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的基础上,基本法设计出符合澳门社会发展需要的政治制度形态。[8]作为一份宪制性法律文件,澳门基本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随着基本法在澳门全面推行,这些制度及其实践对澳门政治文化有着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第一,基本法比较成功地重塑了社会共识基础,“一国两制,澳人治澳”成为全体澳门居民的新共识。这种共识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其一,就澳门与大陆关系而言,回归后的澳门不再是一个隔绝于大陆主体的小社会,需要与大陆形成某种共识进而谋求发展。“一国两制、澳人治澳”的政治观念成为澳门与大陆最初的交融点,双方有了进一步沟通、发展联系的起点。这对于习惯了“大一统”政治形态的大陆社会而言同样是个新举措,开始在政治观念上适应古老的“和而不同”的理念。其二,在澳门社会内部,“一国两制,澳人治澳”有着凝聚社会意识,整合社会力量的功能。不仅为澳门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与定位,更加焕发了澳门民众努力治理好澳门的信心与勇气。
第二,民主自治精神渗透在基本法的各个层面。如前所述,澳门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政治诉求是自治发展,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自治只是寻求自保,并没有太多的公共治理意识。因此,澳门的政府管治也局限于基础的公共事务管理,市民社会与政治参与并不发达,这是一种消极自助型的自治意识。但是在澳门基本法中所赋予澳门社会的“澳人治澳”推崇的是积极参与型的民主自治精神,可以从基本法中的多个条文中表现出来。首先,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其次,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与治理的权利与自由。澳门居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澳门居民还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诉讼并获得司法救济。最后,在特别行政区的治理模式上,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彼此分工合作,尤其是改变了以往总督权力独大的现象,厘定了行政长官的职权范围,增强了立法会的制约能力,扩大了民主治理的内涵。保留了原有的行政会和行政机关咨询组织的做法,增强决策民主。基本法中这些制度规范无不显示出对民主参与的政治发展路向的肯定,只要认真履行,假以时日,澳门民主政治文化氛围亦将兴盛。
澳门基本法给澳门社会提供了基本的宪政法治框架,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人所制定的规范,法律本身并没有实施自己的力量,要真正成为有效的制度,法律规则必须依靠法治文化。成熟的政治文化能够迫使所有权力者都在制度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任何违反规则的政治行为都将让民众感受到“不安”,进而采取行动,对于权力者形成一种社会性惩罚。在这个时候,人们不会仅仅因为事件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有关而去表达或抗争,文化的力量促使民众产生条件反射,通过各种方式恢复遭到破坏的制度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民主政治文化是宪政制度最好的保护者。但是,民主政治文化不是形成民主体制的原因,相反,民主政治文化是人们生活在民主政治体制下通过学习发展形成的价值和实践规范。 为此,积极培育澳门宪政法治所需的政治文化应当成为回归后澳门社会的自觉行动。基于宪法的国家认同是基本法制定和成功实践的核心价值,也是凝聚澳门社会共识,澳门民主政治体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一,加强国家认同意识,促使传统保守政治文化的转型。如前所述,保守自治的文化心理在澳门具有悠久的历史,曾经对澳门在复杂的政治局势中得以存续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只求自保的政治文化心态在政府管治过程中极易演变为唯权威意志行事,不求有功,但求不悖领导意图的做事风格,进而败坏制度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工作模式。 因此,必须花大力气转变保守文化心理,发展积极参与的民主文化。建立起人人遵守法律,敢于对抗领导者的违法行为的政治文化氛围。澳门作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必要积极发展有效民主,努力建设负责任的政府机构和市民社会,否则有可能失去高度自治带来的制度优势与发展空间。
第二,加强国家认同意识,努力推进增量民主的政治文化思维。所谓增量民主就是指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尽可能促进有助于民主的制度规范的发展与成熟,并不断拓展有效制度约束的范围。而非彻底抛弃现有制度条件,完全另起炉灶。人们普遍认为发展民主政治不宜采取冒进激烈的方式,否则很容易引起社会动荡造成太大的社会代价,造成欲速不达的后果。这就需要政府与市民社会的双方面的努力。在选举问题上,普选制度也许未必马上就能达成,但是将现有的选举工作做好做实就是对民主的贡献。政府和民众都不能借口没有实行普选制就任由贿选、不正当圈票行为横行。当人们普遍感受到民主选举带来的好处,并形成良好的民主选举政治氛围时,对于基本法中有关制度的完善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在重大公共事务决策中,政府应当加强程序意识,增加透明度和参与性,保持言论自由,容忍不同意见的表达,这些都是有助于增加民主素质的行为,除了可能会对现有权力运作机制带来某些不方便之外,都是有益无害的,都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托克维尔认为,一般情况下,所有社会成员都对自己国家具有某种程度的天然忠诚,这种忠诚源于某种人类内心的本能,对自己出生地的爱恋,不论出生地受何种政体管辖。但是,还有一种爱国之情,比这更合乎理性,一个人懂得国家的幸福对他自己的幸福的影响,意识到是那些法律允许他为国家的繁荣而努力,同时他辛勤劳动以促进其繁荣,首先,因为这对他有利,其次,因为某种程度上这就是他自己的工作。[9]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今天,尤其应当重视这种理性爱国主义意识的培育,让社会成员意识到个人幸福与国家幸福的联系,积极努力践行《澳门基本法》,将前辈们在基本法中设计的民主政治制度、观念与文化发扬光大,为国家繁荣、澳门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2021年3月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会议论文,请勿转载使用,致谢)
註釋︰
[1] 程雪阳:《民族主义、国家认同与公民爱国》,中国宪政网,2020年3月访问。
[2] 林尚立:《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政治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3] 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规范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
[4]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
[5] [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出版。
[6] 刘景莲:《明清澳门涉外案件司法审判制度研究(1553-1848),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7] 吴志良:《《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澳门成人教育学会1998年出版。
[8] 肖蔚云:《论澳门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 [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出版。